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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審裁處」聆訊最終回 - 收到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書」,僱主撤消和解條件

與公司商議和解之後,公司人事部經理藉著各種理由,要求我寫一份聲明書悔過書給老闆,表示我辦事不力及向老闆認錯,公司才願意協助提取強積金的僱主累算權益給我。

聆訊最終回 - 收到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書」

這筆錢本來就是我應得的遣散費,為甚麼我要承認自己有錯,才能提取。

我於是打電話給「調查主任」求救,他是勞資審裁處」負責我這案件的主要人物。他要求我在收到法庭「裁斷/命令書後,以書面形式向他詳細報告」情況



** 免責聲明 **
請注意,以下的說話內容和描述絕非本人老作,是憑著記憶力(我沒有錄音或錄影),盡量把現場的實況用文字表達出來,讓大家上庭前知悉「聆訊」的大概情況。以下內容包括網頁連載的其他案件聆訊,不代表聆訊過程的全部,有機會存有錯漏,更不能代表審裁官、法庭、法律、或任何人的態度和立場。如有雷同,實屬巧合。

續「勞資審裁處」聆訊第三宗案件。


等了好幾天終於收到
勞資審裁處寄來的裁斷/命令書它其實是一張紙,列出審裁官判決的命令。我立即致電調查主任,繼續之前的求救。

我把將當日上庭時跟僱主的一切對話,包括對方的
無理要求,例如要求我寫「聲明書」及「悔過書」等過程,寫了一頁紙傳真給調查主任參考


調查主任出乎意料作出詳盡解答,簡列他的回覆如下:

1. 調查主任解釋,我上次在法庭簽的「中止申索書」只是撤回申索,我和僱主並未真正達成和解,現在雙方只是私下協議階段。如
情況有變,申索是可以重新啓動

2. 關於僱主是否可以幫我提取強積金,或作為遣散費對沖,是個題外話,因為法庭未審訊過,我是否被無理解僱仲未傾妥。

3. 如想法庭重新審理案件,
調查主任說我大概知道對方口供是怎樣,要我自己衡量是否值得繼續

4. 現在 MPF 戶口內,
僱主累算權益的銀碼是多於申索金額,對沖之後無數」。即使審裁官將案件判成「無理解僱,法例上都要對沖抵消條數,僱主始終沒有欠我任何款項

5. 審裁官不可以迫僱主去義務提取僱主累算權益。

6. 打官司先證明不合理解僱,不會打遣散,對沖之後仍是無數。

7. 要提取 MPF 
僱主累算權益就只有跟僱主傾,或者僱主自己俾晒錢我先都得

8. MPF 規定 65歲先可以提取,至於幾時提取,審裁處無權管,亦不會打,不在審判範圍。

9. 現在我簽下「撤回申索書」,同時裁斷書入面無數,所以是沒有法庭命令,只註明「僱主協助
提取強積金」。現在僱主在申請提取強積金方面有事情阻延,做唔到咁解。

10. 調查主任說他不知道我撤回申索的時候,審裁官是點樣演繹,所以他也不清楚具體情況。

11. 調查主任指過往有人撤回申索,但提取不到 MPF 款項,是有咁嘅可能性。

12. 調查主任說我可以寫封信,列明個重點給審裁官去重開案件。(我記得上次調查主任曾說「
撤回申索之後,叫做追究係唔得呀」!)

13. 調查主任覺得我遣散嘅理據好似唔充足。(他是第一次對案件作出評論。)

14. 可以今個星期寫信給審裁官,下個星期就可以重開案件。

15. 現時個申索案件已經 close 咗,狀態是「法庭無Order (命令),欠款也是無數」。

16. 調查主任說我這種不算「上訴」,因為法庭無具體判決,亦不是「繼續申索」,應該是「重新申索」。
重新申索理由是否充份,就要等審裁官去做決定。


到黄昏時份收到 人事部經理來電,他說收到我昨日發出給調查主任的報告,唔知我想玩甚麼把戲。但他已經將提取強積金僱主累算權益 的文件寄出給強積金公司,亦有寄副本給我,問我收到未。


他說對於勞資審裁處的命令,公司已全部完成無拖欠,唔知我仲想玩甚麼,只是來通知我一聲,我答:「麻煩晒」。

第二日收到公司寄來的MPF申請書
副本,公司的確依承諾做好文件,稍後我再向強積金公司求證,他們亦已收到文件正在處理中

一個月後,強積金公司職員來電,說我的支票已寄出。
我終於收到強積金公司寄來的遣散費支票,立刻存入銀行戶口,確定我今次的經濟危機完結。

我最終險勝了公司,沒有蝕任何尊嚴給他們。

今次案件最需要感謝的人,是調查主任和審裁官大人。估計他們在我發了「報告」之後,曾聯絡過公司,否則人事部不可能自動放棄追擊,仲趕快完成了提取強積金僱主累算權益 的文件。


事後,同事
好友阿強沒有被公司遣散,他被迫自行辭職。
阿強本來是我的同事兼忠實朋友,在這件事上,他表現卻異常差勁。
當我要求他上庭幫我做證人時,他竟然一反常態不認得我,拒絕幫我然後割蓆...
心諗,忠實朋友竟然可以瞬間變臉,大難臨頭各自飛,是人生難得的一種體驗。

同事阿發在這件事上是我的有力支持者,沒有他的支持,我臨尾就倒下了。
面對公司要求上大陸的壓迫,他力撐到最後,自行辭職轉工去了。

(故事完)





多謝大家觀看我的經驗分享,如果你有看完整個故事,你可能覺得要打贏這樣的一場官司好像很容易,事實並非咁簡單。

在文章推出後這九年間,曾有10位網友聯絡過我,我發現當中有些人似乎被我寫的文章「過度鼓舞」,以為上勞資審裁處很易取回公道,便告上去勞資審裁處。
每個人當然都有合理的申索理由,但結果不是所有人都能如願以償,相反是大部份人的申索都失敗咗。

我曾努力協助他們,但有時勝利之神卻站得很遠,畢竟大家對法例所知甚少,而且要每個人做到金牌大狀一樣「死都抝返生」,絕對唔容易。

相比起網友的遭遇,我發現自己好運得多,因為審理我案件的審裁官,可能是勞資審裁處裡最善良最好人的審裁官,所以我和同場兩位申索人才能輕易取勝。
現實中不容易遇到一位咁好的審裁官,很多審裁官都很辣。

我在文章中沒有交待我當時做的口供是幾咁詳細,足足有幾頁紙,花了很多晚通宵去度橋諗計,去推翻僱主的無理指控,花了很多文字在口供中為自己辯護,絕非求其寫兩三句口供,就能取得審裁官的支持。
你都可以看得出,審裁官在每個緊要關頭都有出手幫我,我覺得是我的口供成功爭取到審裁官信任,才會得到審裁官這麼好的關照。

在我協助網友的過程中,我發現網友沒有很重視口供的作用,或者說大家不懂運用口供去引導別人去思巧對自己有利的事,不懂運用口供加上堅固的道理,去把別人思巧對自己不利的事封閉,甚至有很多關鍵事情他們都未有寫入口供之中,審裁官根本不知道這些事情,沒有白字黑字放上檯面做理據,有時審裁官想幫手也很困難。

僱主又可能財鴻勢大,官司輸打贏要,又有自家律師幫手寫供詞,自然很易把網友蹍壓過去。

所以我想奉勸各位,在打算入稟勞資審裁處之前,必須盡全力做好份口供。




作者: holidaydriver

發佈日期: 2012-03-06
更新日期: 2022-03-18


整件事情的發展經過,列表如下,可按連結進入:

(1) 被公司遣散,卻不獲遣散費

(2) 前往「勞工處」落案,追討遣散費

(3) 提交表格及資料給勞工處,追討遣散費

(4) 預約「免費律師法律諮詢服務」,尋求法律意見

(5) 參加「勞工處」安排的調解會議,追討遣散費

(6) 準備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遣散費

(7) 前往「公司註冊處」,查冊僱主註冊地址

(8) 前往「勞資審裁處」落案,追討遣散費

(9) 針對僱主供詞,進行還擊

(10) 打電話給「強積金公司」,查詢申領遣散費辦法

(11) 會見「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律師,徵詢「遣散」法律意見

(12) 僱主想找客戶投訴信

(13)「勞資審裁處」聆訊第一宗案件 - 追討「無理解僱」

(14)「勞資審裁處」聆訊第二宗案件 - 追討「津貼」

(15) 「勞資審裁處」聆訊第三宗案件 - 追討「遣散費」

(16) 「勞資審裁處」聆訊最終回 - 收到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書,僱主撤消和解條件

留言

匿名說…
可以請問你庭與庭之間相隔幾耐嗎?即每庭大概排多久,謝謝。
不好意思,我不懂回答你的問題,法庭排期是看當時有多少案件正在審,如有需要可向勞資審裁處查詢,謝謝。
匿名說…
多謝你的答覆,咁請問你記唔記你當時排幾耐到?因為怕同一些日程撞期會缺席聆訊,謝謝你!
以我case 為例,二月頭入稟,二月尾上庭,大概一個月。調查主任講過,若法庭多case,有可能要排兩個月。
匿名說…
唔該哂你呀������你篇文好有用
Cherris說…
此留言已被作者移除。
Hi Cherris, 巳電郵給你。
匿名說…
多謝您篇文,好有用,我公司唔肯上勞工處和解,結果要搞到上庭。好緊張,所以要做定功課,想的徵詢下意見,是否所有比法庭的文件我自已準備好的口供都要copy份比公司?咁他們便有晒準備囉?
你好,
你說得對呀,你準備好的口供都要copy份比公司,他們是有晒準備的呀。

另一方面,公司準備好的口供都應該要copy份比你,但事實証明,很多公司沒有依足規定去做,即係你不會收齊所有公司給法庭的文件。
而這些「隱藏文件」將會係公司的秘密武器,到時上庭會用來對付你的。

技術上你係原告人,但在法庭上,我們的身份很多時都係被告人,法官大部份時間都針對我們的,或者反過來說是法官給時間我們在公司前面去替自己辯護。
我們沒有必要留下一些隱藏文件作秘密武器,即使有,在法庭上都只有法官可以拿出來用,問題係法官點知道邊一份係你沒有發給公司的秘密武器呢?
還有我要提醒一下,公司寄給你的所有文件,你都要仔細看一下。
不管內容幾咁平凡或你沒有異議,你怎樣都要在口供詞當中回應一下你對公司該文件的意見。
例如你覺得文件是合理,還是不合理,讓法官知道你是否認同這份文件。

你要知道公司出給法官的每份文件,都含有他們的用意,他們的律師會給公司對付你的戰術,所以不會給一份沒用文件給法官的。
你要猜度公司會怎樣利用該份文件的內容,去引導法官想一些對你不利的事情。
若你猜到公司的用意時,你必需在他們未能影响法官之前,預先在口供詞中針對該公司文件作出反擊,千萬不要懶或怕麻煩,要先下手為強。

若要防範公司故意隱藏文件不寄給你,你可以做一份文件清單,詳細列出公司寄了甚麼文件給你,註明收件時間。
之後把這文件清單隨口供詞寄給法官,咁樣法官就可以預先知道你收到那些公司文件,只要他/她比對手上收到的公司文件,就知公司故意抽起了那些文件做秘密武器。
匿名說…
請問可否跟你聯絡一下,最近我公司有些問題又係關係請件事,想你幫手,問一問詳細意見,謝謝。
有需要可電郵給我
holidaydriverhk@gmail.com
匿名說…
謝謝板主有關詳細記錄,方便我下星期一要到勞資審裁處登記。
謝謝留言,希望你一切順利。如需要幫忙,可發電郵給我。
匿名說…
多謝先! 今早已到審裁處,大約過程需時2小時。先到1 樓登記,我只帶勞工處文件,然後見過主任,並填寫口供,之後用自己帶IPad 進行網上查冊,(需準備信用咭,及手機sms驗証,如網上購物一樣,有問題可向請主任協助)然後到櫃檯交低60蚊,再覆印口供文件等。(記得交八達通咭,因為影印機用實體插咭,手機內八達通都不能使用), 最後交回口供紙由審裁處安排寄出俾僱主。
匿名說…
另注意審裁處不能拍照📷,所以想拍照文件留底,請先離開大樓範圍。 以上都係主任建議
謝謝你留下詳細資訊,讓其他朋友可以參考。
匿名說…
昨日早上再到審裁處上庭,追討譴散費及有薪大假,最終追回有薪假,另譴散費從強積金對沖扣,余額相差唔多。過程大約2小時,之後大家簽和解協議,最後到1樓攪自動轉賬,以便資方寄出支票后經法庭收錢。 謝謝版主一齊詳細過程記錄,方便大眾苦主有所準備及明白整個過程。 感激不盡!
多謝你的留言,見到你能討回公道,真替你高興!!
匿名說…
順帶一提關於有薪年假,當日法官引用僱傭條例第70條 說明僱主不能用每年年假無放就自動取消為理由,須要將我多年累積大假金額全數清付。 附上以下第70條條送給大家參考用

《僱傭條例》第70條例明:「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看來使本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絶或減少,即屬無效」簡單而言,就是說任何合約條款不得違反《僱傭條例》,否則即使雙方簽訂了協議,那些條款都沒法律約束力。
匿名說…
補充一點: 我合約上公司有注明如每年年假尚有余數將不會累積到下年或額外作出補償。
哇,多謝你補充呢個重要訊息。
呢個《僱傭條例》第70條說明僱主不能用「每年年假無放就自動取消為理由」,我唔知喎。
我做的舊公司大部份都有這個規條,我記得自己曾經因此損失一日大假,但公司有同事和高層損失比我更多,損失十幾日既人都有,但從來無一個人出來抗議或追討過,恍忽就是唔放假係員工自願放棄。
你仲叻到多年大假都追得返,你真係勁呀!
匿名說…
今次都有啲好彩成分攞得返, 依家都幫緊幾個舊同事追討幾年大假賠償
我幫你在此向法官表示衷心感謝。
你都加油,舊同事靠晒你了。
匿名說…
昨日終於收到全數經銀行過戶,現有2位舊同事經裁判處將會取得大假錢,另有一位剛去勞工處登記。 再次感謝板主有關資料提供。
真係好,恭喜你和同事能拎返應得既錢。
Unknown說…
你好,我因為被解僱後僱主仍未根據法例所指日子內發放工資,及未確定通知金的事情上。我想不應該放過這些無良僱主要爭取返合理權益!
經過一個多月勞工處處理,僱主亦未曾出席勞工處會面,而他們所指的薪金金額我亦都不同意.他們亦拒絕工資金的要求。最後雙方沒有得出任何結果和協議。所以我已經排期申請去勞資審裁處!但很多事情我不太清楚,希望閣下可給我些意見,謝謝你
你好,

去勞資審裁處的話,首先要弄清楚僱主用甚麼理由去解僱你。
以你所說,僱主沒有發放工資及通知金,咁代表僱主係用一種很差的理由去解僱你。
不管解僱理由是甚麼,你要作定口供去推翻那個解僱理由。
勞資審裁處的調查主任在見面時,都會幫你做簡單的口供。
匿名說…
其實holiday driver師兄你根本就吹水了,仲要吹咁大

你得到遣散費對沖結果都係公司人事部主動聯絡強積金受託人幫你拎出嚟。

勞資審裁處第一堂係過堂,個審裁官聆聽雙方供詞,解釋返一啲法律條文,並唔會作出判決,最多係叫你同僱主雙方和解。
和解唔等於你贏咗場官司,如果你真金白銀同佢打,你預五位數律師費甚至更多。

上到勞資審裁處,基本上個個官都建議大家和解。

同埋供詞果度,寫得簡單而清楚就可以,無謂作文作到九千幾字長篇大論,好似寫論文咁。就算你寫千字文,個官都係叫雙方和解,之後等出判案書,寫咁多字只係嘥氣
你個情況同我相似,都係公司要裁員,但不知何解公司唔肯賠遣散費,我找勞資審裁處後,就改口屈我有錯。佢地係有心逃避賠償,我諗係老闆或HR無知,唔知呢個世界有MPF,根本不用出一個仙,就可以裁員。
你沒有講錯,和解唔等於我贏咗場官司,我仲幾乎衰咗俾公司。

你說個個官都建議大家和解,也沒有講錯,但有不少網友係申索唔到,一開始就被法官迫和解。和解不一定係對網友有利,很多都不能獲取申索的。

「寫得簡單而清楚就可以」...我都很想可以簡單,但當公司有心屈你做錯事,就不是簡單幾句就能說清楚,當有不清不楚時,法官很易偏幫雇主。
你好,據我上次經驗,例如我同僱主私底下傾過d乜野和解條件,本身係唔會有法律效力既,必須要是法官在事後發出的「裁斷/命令書」裡面寫低的命令,例如法官命令僱主要做d乜野,咁先會有法律效力。

如果和解之後對方拖延,咁要視乎法官點寫個命令,如果法官寫得個命令好清晰既,例如僱主必須要做乜野既,咁僱主無得唔理或唔做法官既要求。
僱主有可能藉口拖延,但法官心中應該都有條底線既,唔可能俾僱主唔合理咁拖延。

據我上次經驗,僱主和解之後係度玩手段,要求我寫「聲明書」和「悔過書」先幫我提取MPF,我當時都以為「和解等同無佢乎」,因為法官在「裁斷/命令書」裡面係無命令,無寫明去命令僱主一定要幫我提取MPF。

咁樣無命令的情況下,令人覺得法官好似係叫「僱主做就人情,唔做就道理」咁樣既。調查主任事後都有講過,我地和解當刻是因為單案未有審過,法庭唔會有具體判決既,所以法官無具體命令出來,都好合理。

我起初都以為「裁斷/命令書」咁樣無命令的寫法,咪等同於我無晒公司乎,但事實又唔係咁喎。

因為我可以有兩個方法去對付公司既,第一個方法係去揾調查主任幫手,將僱主既行為或情況報告俾調查主任知道,只有這樣,審裁處才會知道公司有無按照「裁斷/命令書」做事。
如果出事之後我地唔主動出聲,審裁處永遠唔會知道我地拎唔到錢。

假如公司真係反口唔做野,咁第二個方法都係去揾調查主任,找他幫手向法官申請重開案件。調查主任說過,和解之後,案件係已經close咗,如果要重開,就要申請,等法官去做決定。
你公司HR在內地,香港這邊心態梗係hea住做事。
公司未必唔知遣散費係可以對沖,但佢地心態好奇怪,知都唔願做,寧願浪費勞工處和審裁處既資源,去擾嚷一番。

大陸個hr多數唔識勞工法例,就算佢識,咪同香港那些HR一樣,都係乍乍帝帝不按法例做事。

我無去揾工做,先解決咗呢個問題再算。

如果你揾到工,咪做住先,可以到時先再決定請唔請假,或告唔告公司都得既。

你告舊僱主既事,只能秘密進行,一定唔可以俾新僱主知道。
所以你請假都好,都不能將原因如實告知新僱主。
如果合約裡面有寫明有關遣散費賠償條文,咁就跟合約去做,大家無野好爭議。
但合約如果無寫,口頭又無交待過,咁就梗係跟勞工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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